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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章程 —

杭州市江西吉安商会章程

总 则

 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市江西吉安商会。英文译名Jiangxi 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缩写为JJCCH。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原籍地为吉安市(辖县、市、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杭州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杭州地区经营的吉安籍工商业者和有关人士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发挥优势,资源共享,团结创业,促进杭州与吉安两地的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团结会员、服务会员、爱国爱乡、实务创新,弘扬新时期吉安商帮精神。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向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排忧解难,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四)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

(五) 协助会员开拓市场,加强国际、国内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与国际、国内商会之间的友谊。

(六) 承办政府委托的事项。

(七) 协助吉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宣传推广家乡品牌产品,为会员经营业务牵线搭桥。

(八) 组织本商会会员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会 员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七) 决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八)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执行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 决定会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审议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在理事人数达到或超过50人时,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 常务理事会组成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除第二、第四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具体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决定;常务理事会人数通常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达到一定人数时,可不产生常务理事,由副会长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通常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党组织建设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 则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江西吉安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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